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制定
来源: 青岛市政府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14-06-01 09:12   313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为严格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青岛市公安局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结合执法实际,制定出台了《青岛市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执法记录仪的标准化、信息化、流程化管理模式,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明确操作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规定》提出“四个应当、一个严禁”的使用要求,对执法记录仪的具体操作标准进行明确界定,通过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记录仪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个应当”,即: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将音视频探头放置在最佳部位,保障摄录效果;使用前应当对设备时间进行数码校正,保证摄录的音视频起止时间与当时时间同步;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间断的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对执法活动的全程完整摄录;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告知现场当事人。“一个严禁”,即明确执法记录仪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
  二、完善系统平台、强化信息管理
  依托完善后的音视频管理系统,对执法记录仪摄录的音视频资料进行管理,建立了包括信息绑定、上传、保存、使用审批等环节的流程化管理模式。一是通过系统将执法记录仪与民警个人数字证书绑定,实现民警—设备—信息的强制关联;二是要求民警必须在当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将执法记录仪接入连接公安网络的计算机,及时上传摄录的音视频资料;三是通过信通部门开通管理权限,在相关部门、岗位设立专职管理员,对上传的音视频资料实行编码登记管理,建立音视频资料管理台帐;四是要求音视频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保存,通过刻录光盘方式保存的,做到防尘、防磁、防潮;五是建立音视频资料查阅、使用审批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权限,明确要求跨部门、单位查询、使用音视频资料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调取公安机关音视频资料的,需经该音视频所属的分、市局负责人批准。
  三、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规定》细化了执法记录仪的管理、监督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和民警的管理责任。一是要求各单位对配发的执法记录仪实行登记、编号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要求督察、装财、法制、信通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二是明确专人专用原则,执法记录仪由民警个人保管、使用、检查和维护,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民警承担维修费用,对管理不当丢失的,由责任民警按照原价进行赔偿;三是严格保密措施,要求民警严禁转录、复制、外传、删除摄录的音视频资料,严禁将执法记录仪接入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对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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